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财政部、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5月25日起,州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最大限度放宽公积金提取额度,精简提取手续,优化办事流程,为租房职工提供服务。凡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租金提取上限额度为12000元,每个年度可以提取一次。提取手续方便简单,租住公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即可;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由当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在缴存城市无房产的证明即可。